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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塑督查 | 运输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两当事人被罚18.1万元
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有两宗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一宗货值9272元罚款8.1万元,一宗货重1.4吨罚款10万元。
§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吴某某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琼A·MS663”的五菱牌货车运输十余箱外包装标识“健康”或“360碗”字样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被执法人员查扣;在公安机关和当地基层政府的协助下,经过深入摸排,执法人员再次查扣被当事人转移至乡镇的涉案产品共三百余箱。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均为禁止名录内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聚丙烯(PP)的一次性餐饮具,数量总计373箱,货值金额9272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2年3月2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373箱;2.罚款8.1万元。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揭阳市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月22日,当事人从广东揭阳运输905件(14000kg)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PE塑料袋)到其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天力达物流园的卸货点。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2.没收涉案的905件(14000kg)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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